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戊○○
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柒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壹拾萬零柒佰貳拾玖元│││├─────────┼────────────┼─────┤││送達郵費│伍佰玖拾玖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伍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壹拾萬零壹仟柒佰伍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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