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