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