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О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攜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參,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