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182號
原 告 張森焜
上原告與被告應 富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清楚記載對被告起訴之主張及陳述。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並同時具狀補正
被告之被告 應富全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本件車禍發
生之時間、地點、兩造車輛之車號、原告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影
本、車損照片及原告所有車輛交易價額貶損之證明,繕本自行送
達被告,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