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選任辯護人張豐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李家豪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2月18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於本院審查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時,雖稱:本件綽號「 小跳 」之共犯已經到案,且經另案收押禁見,應無互相勾串之可能,聲請予以具保云云,惟本案乃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相關共犯非僅綽號「小跳」之男子而已,本件其他詐欺集團共犯既有再行循線查獲到案之可能,仍有避免被告保釋在外串證之必要,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