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 姜在亮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鄭仰生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莊裕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18,000元(即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500元×
26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谷鴻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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