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71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羅慧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宗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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