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78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蔡世祿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請求事項中陳明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二、本件為機動計息,請提出起息日之基準利率,並陳明應適用之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