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 陳頤 原告 劉安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複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林麗華
陳思璇 陳思妤 陳彥禎 陳彥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