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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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64號聲請人 謝逸信 即東方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錦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默多設計開發│第一商業│105年4月15日│150,000元│HA0000000│││有限公司孫│銀行大安││││││玉文│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