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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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70號原告 胡雪 被告 陳仁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