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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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0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盧奕翔 被告 張榮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重訴字第五零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起訴主張於原告給付訴外人 王文德 之繼承人之給付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王文德之被繼承人對被告之請求權。但請求權人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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