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1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蔡興諺 李為明 陳天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國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86元。惟原告繳納裁判費111,528元,溢繳裁判費99,242元(計算式:1,130,322元-111,528元=99,242元)。揆諸前開說明,茲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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