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79號
原 告 蔡淑欣
張文慶
張瓊月
林庠葳
林欣炫
被 告 周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