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79號
原   告  蔡淑欣
       張文慶
       張瓊月
       林庠葳
       林欣炫
被   告  周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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