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小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貫名
訴訟代理人 周怡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長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2月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及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