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乙○○○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上訴裁判費銀元伍萬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