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