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未依規定表明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具體表明上訴之理由,僅稱不服原判決,揆諸前開法條,其上訴自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應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李水源~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B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