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7年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7年度除字第5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7年7月31日│11,592元│OB0000000│││││作社市中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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