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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