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
號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五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因被告在外工作薪資未領,故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