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漢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年亨 被告吉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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