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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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有海洛因成份之注射針筒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三支,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注射針筒有煙毒(海洛因)成份」,有該鑑識中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九一)綱得字第0八00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該針筒內所附著之海洛因已無法析離,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三支均含有煙毒(海洛因)成份,因該針筒內所附著之海洛因既無法析離,該注射針筒三支應與海洛因同視,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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