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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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桃檢守寒助字第0九一九一00五六八號函附該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足信無誤。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