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