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交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七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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