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0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所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0二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台北地院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五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期限已逾,抗告人仍未補繳,其上訴為不合法等情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上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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