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2年度鑑字第1008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2年鑑字第1008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八九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貳次。
事實
壹、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卑南營運所工程員
,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派兼該所工務股股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於其負責承辦該所之自辦工程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就其所設計、監工之㈠ 鹿野 系統-永安高臺改管工程施工時,明知該工程之管溝地質屬純黃土,不需購買回填淨沙及碎石級配料;㈡ 富岡 系統-幸橋管線遷移改善工程、入江橋埋管工程及新加路蘭橋埋設工程,明知該三工程均未使用吊掛管線之鐵件;竟於八十二年五月間辦理上述四項工程決算時,分別由商人 王進和 於鹿野系統工程中提供購買回填沙、碎石級配料及載運廢土之收據,及由新東和鐵工廠於富岡系統工程中提供不鏽鋼套管夾、套管夾板、鑄管夾板等鐵件之收據,憑以辦理決算報銷,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圖得不正利益三萬二千五百一十元,案經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尚未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另同案涉案人員尚有該公司第十區管理處技術士 鄭貴龍鄭鴻傑蔡新輝 、郭榮
濱及營運士 鄭雅 文等五員,經查為該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評價員工,尚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證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影本一件。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依據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內事實欄內記載之「⑴鹿野系統-永安高臺改管工
程不需購買回填料而報支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正之收據憑證」;此點被付懲戒人於法院審理時即辯解:乃因辦理決算時疏忽所致。被付懲戒人於辦理決算當時,總計有十四項工程於同一時期辦理,每項工程皆有回填料報銷,致疏誤將回填料單據併入無需回填料之工程內報支。又本工程之施工費迄今尚未付訖一萬九千二百元之回填料金額,該款仍存於申辯人服務公司之公庫內。關於判決事實欄所載「⑵富岡系統-幸橋管線遷移改善工程、富岡系統-入江橋埋管工程及富岡系統-新加路蘭橋埋管工程」部分,按此三項工程除新加路蘭橋埋管工程係由橋面版底部吊掛架設外,其餘二項工程(幸橋及入江橋)皆由橋預力樑外側吊掛架設,都需要製作吊掛鐵件以資固定管線,而所報支款項亦已付訖,並無侵吞、占用。申辯人對於臺東地方法院據以科刑之吊掛鐵件浮報價額一項,於法院審理時,皆附相片佐證,惜未被採納,並因而對於申辯人無意圖之行為科以重罪,實感困惑、不平。
另由「浮報價額」罪所吸收之「偽造文書」罪部分:因申辯人所服務之單位-臺
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卑南營運所,因公司營運章程、員額設置諸多限制,致工務單位僅申辯人為「員級」人員,須負責管線、土建工程之設計、監工及結、決算暨工務類之公文處理,並兼辦供水操作統籌指揮及其他臨時交辦之事項。對於驗收工作(自辦工程部分)就需「士級」人員擔任,又本案另四位被告( 鄭雅文 除外)均係各供水區域之操作管理人員,平時對於各該管轄區域內之供水狀況操作及管線維修等皆為經常性工作,另於管線、土建工程施工時,亦須配合操作閥栓及瞭解工程施工進度、狀況,故由渠等擔任驗收亦無不妥之處,此乃申辯人不服臺東地方法院判決之因。
申辯人自服務公職以來,即戰戰兢兢、勤奮工作,從無私心,期望對服務之公司有所貢獻,然受此委曲,尚祈委員會能還清白於一二。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卑南營運所工程員,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派兼該所工務股股長,嗣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調任該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工務工程員,任職期間,所經辦之工程,迄至其調職時,尚有㈠富岡系統-入江橋埋管工程、㈡富岡系統-新加路蘭橋埋管工程、㈢富岡系統-車橋管線遷移改善工程、㈣鹿野系統-永安高臺管線配合工程等多項未辦理決算(按移送書僅就此四項相關之違失部分為移送),其為圖順利辦理移交,竟與該處卑南營運所技士兼主計員鄭雅文、技士鄭貴龍及鄭鴻傑等人(按以上三名均為該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互通犯意,明知未至上開工程現場履行驗收,仍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初驗驗收報告」及「營繕工程驗收紀錄」上,由鄭貴龍、鄭鴻傑分別虛偽記載驗收日期,並不實登載「經抽驗相符」、「與竣工圖相符」等事項於其上,另由鄭雅文於會驗人員欄上蓋章,以完成驗收手續,再交由被付懲戒人持向該管辦理決算、請款,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詳如附表所載)。凡此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論被付懲戒人以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該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九四號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在卷為證,且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事證俱明。至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同時涉有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憑以報銷一節,經查並無其事,上開確定判決書已論敘綦詳,合予指明。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高賢附表┌──┬───────┬────────┬────────┬──────┐│編號│工程名稱│工程初驗驗收報告│營繕工程驗收紀錄│辦理決算時間││││不實之記載、時間│不實之記載、時間│││││及記載人│及記載人││├──┼───────┼────────┼────────┼──────┤│一│富岡系統-入江│經抽驗相符准予驗│與竣工圖相符、准│⒍│││橋埋管工程│收(⒌) 管松 │予驗收(⒌)│││││茂、鄭貴龍、鄭雅│甲○○、鄭貴龍、│││││文│鄭雅文││├──┼───────┼────────┼────────┼──────┤│二│富岡系統-新加│經抽驗相符准予驗│與竣工圖相符、准│⒍│││路蘭橋埋管工程│收(⒌)管松│予驗收(⒌)│││││茂、鄭貴龍、鄭雅│甲○○、鄭貴龍、│││││文│鄭雅文││├──┼───────┼────────┼────────┼──────┤│三│富岡系統-幸橋│經抽驗相符准予驗│如結算書、准予驗│⒑⒉│││管線遷移改善│收(⒑⒉)管松│收(⒑⒉)管松│││││茂、鄭貴龍、鄭雅│茂、鄭貴龍、鄭雅│││││文│文││├──┼───────┼────────┼────────┼──────┤│四│鹿野系統-永安│經抽驗相符准予驗│與竣工圖相符、准│⒍│││高臺管線配合改│收(⒌)管松│予驗收(⒌)││││善工程│茂、鄭貴龍、鄭雅│甲○○、鄭鴻傑、│││││文│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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