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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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周寓程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周秀卿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周秀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鎮○○里00鄰○○街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周秀卿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周秀卿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秀卿於民國81年2月1日離家不知去向,迄今已逾30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嘉義縣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可為佐證。
(二)另查詢入出境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周秀卿之相關資料,有查詢紀錄6份在卷可參,另經向嘉義縣警察局函詢關於失蹤人周秀卿之協尋結果一事,據該局於111年8月16日以嘉縣警防字第1110043668號函覆:經查周秀卿尚未尋獲等語,亦有該局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為佐證,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