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債權人寧波貝福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福

債權人台灣貝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昌福

共同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共同代理人 宋易修 律師

債務人安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以舜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5,7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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