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44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4條及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鑼揚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1月3日經授中字第0983337882號函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及有無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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