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0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清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受刑人陳清祿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十九年七月二日│││八日下午三時許│八日下午二時許│下午二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四六五│度毒偵字第四六五│度毒偵字第六六一│││四號│四號│八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二四一二號│二四一二號│二九九四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七日│二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判決││二四一二號│二四一二號│二九九四號││├────┼────────┼────────┼────────┤││判決│九十九年十月十八│九十九年十月十八│九十九年十二月二│││確定日期│日│日│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四六五│度執字第一四六五│度執字第一六六0│││二號│二號│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