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晁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晁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晁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甘晁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網路列印、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受刑人甘晁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9月3日晚上│99年7月21日晚上│99年7月21日晚上│││11時許│10時許│10時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53號│字第6809號│字第6809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99年度訴字第3143│99年度訴字第3143││││14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9日│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同上│同上││││2033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9月15日│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日期││││├───┼────┼────────┼────────┴────────┤│備註│││上開編號二、三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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