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上字第1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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