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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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74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彬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與丙○○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丁○○竟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陸續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留言板,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訊息,足以生損害於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將加害名譽之訊息予丙○○,致丙○○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對於上開散布文字誹謗之事實坦承不諱,且坦承確有上開傳送簡訊予告訴人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伊沒有恐嚇告訴人的意思,只是抒發個人心情云云(見本院卷第41頁)。經查:
(一)被告確有為附表一編號2、3之行為、以及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之簡訊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偵證述明確,並有網頁擷取圖片、簡訊擷取圖片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觀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所傳送之「妳的故事將繼續再網路某個地方一直流傳,這次不會讓妳有機會再讓它不見」簡訊內容(見偵卷第33頁),顯係表示將於網路對外散布不利於告訴人名譽之事,客觀上足令告訴人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堪認被告確係對告訴人進行恐嚇無訛。
(三)被告雖以前詞辯稱,然被告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知悉若遇有糾紛,理應循合法途徑解決,且能判斷其所傳送之簡訊係恐嚇他人之詞,其刻意對告訴人為之,主觀上顯有恐嚇之犯意,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本件係先於網路對告訴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再對其恫嚇將於網路對外散布不利於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被告係先誹謗後恐嚇,並無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之適用,然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以法律上一行為視之,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4至37所示之行為,亦涉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以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為,亦涉犯恐嚇罪嫌,然查,被告雖確有此部分之張貼行為,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並非針對告訴人,亦無指名道姓,是告訴人將伊於網頁右側所張貼的文字或圖片,移動到網頁上左側照片欄的位置再截圖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經審酌告訴人所提出之網頁截圖,被告確實未於其所張貼之文字、圖片內或前後文記載告訴人之姓名或足資認定係針對告訴人之文字、圖片,堪認被告所辯並非無據,被告此部分張貼之文字或圖片是否係針對告訴人,並非無疑,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爰均不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又因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亦有法律上一行為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手段解決糾紛,竟散布文字誹謗及傳送簡訊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人格受辱並心生畏懼,行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僅承認誹謗而否認恐嚇犯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23頁),然審酌被告並未坦承全部犯行,亦未獲得告訴人之原諒,難認有諭知緩刑宣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使用帳號或暱稱
行為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涉犯罪名
證據
對應告訴人110.11.16庭呈表格
1
109年7月9日
Maybe
Lin
「本來就是隻怪胎沒懶的四不像」、「真是爛貨配賤貨一對」、「兩個有洞的抱在一起用跳蛋假屌互玩」、「婊子」、「再來得靠那隻四不像幫忙了」
公然侮辱罪
110.2.2偵查庭陳報證據6
編號1
2
109年9月20日
丙○○
還沒離婚前我就嚐試開始上網去認識男人…我並不會在意跟誰上床…現在的我有疼愛我的老公她是社會上不太能接受的女T…性感睡衣給公看
加重誹謗罪
110.2.2偵查庭陳報當庭提出、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5
編號3
3
109年10月7日
丙○○
曹大哥一直想要我,以為我能接受外遇的人夫…就算我私生活在隨便跟其他男人發生關係,跟女同戀T同居當情侶…不然我早就離開 德恩 …
加重誹謗罪
110.2.2偵查庭陳報當庭提出證據2
編號4
4
109年10月26日上午8時5分
Maybe
Lin
來到埔里恆吉宮…讓滿口謊言欺騙別人的人,讓那對變態噁心的同性戀能得到報應…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10
編號2
5
109年10月29日上午1時36分
Jianren
Song
曹大哥一直想要我,以為我能接受外遇的人夫…就算我私生活在隨便跟其他男人發生關係,跟女同戀T同居當情侶…不然我早就離開德恩…
加重誹謗罪
110.9.6刑事陳報狀附件3
編號7
6
109年10月29日上午1時37分
Jianren
Song
還沒離婚前我就嚐試開始上網去認識男人…我並不會在意跟誰上床…現在的我有疼愛我的老公她是社會上不太能接受的女T…性感睡衣給公看
加重誹謗罪
警卷提出之證據8
編號6
7
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22分
歸零
…怎樣層次的人就是會跟怎樣層次的人再一起…都是見不得光的社會邊緣人才會物以類聚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0
編號23
8
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52分
歸零
…老天自會給妳最好的安排,心邪.心險.心惡,內心淫蕩外表虛偽,謊言妄語…不自知寡廉無恥…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5
編號24
9
110年2月2日下午6時58分
歸零
騙子就是騙子…私生活不淫亂怎樣叫淫亂…雙面人,不知廉恥,家教不錯,上床當喝水…斷手傷腳老天爺給的懲罰太輕…很黑心,不爛嗎不賤嗎
加重誹謗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2
編號25
10
110年2月3日10時52分至2月7日
歸零
「謝謝大家...說謊成性無藥可救」、「不要臉沒羞恥心的賤人」、「被賤人胡亂加告一堆」、「在法庭上撕開賤人的面具」、「啥叫做不要臉沒羞恥心的賤人」、「讓法院來認證妳的淫穢及謊言」、「說謊成性無藥可救」、「自私且自卑的人只會用謊言粉刷太平」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17
編號26
11
110年2月5日9時19分
歸零
「別懷疑就是有這麼爛沒羞恥心的人,怎樣教養背景教育出怎樣的人」、「真是骯髒」、「一想到自個同時間跟男男女女共用,就覺噁心」、「真的是爛人爛到底」、「打臉說謊的嘴臉」、「謊言滿天及蛇蠍人心」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18
編號27
12
110年2月11日1時許
歸零
「再來一個一起玩跳蛋的同性友人」、「爛人閉嘴」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12、19
編號28
13
110年2月11日3時6分
歸零
「寧娶從良妓,不娶爬牆妻」、「身髒心更髒」、「妳更勝於爬牆妻」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20
編號30
14
110年2月13日7時43分至2月14日22時42分
歸零
「現到廟中…祈求賤人不得好死…被賤人欺騙」、「盡做些厚顏無恥敗德的事,斷腳傷手」、「裝神弄鬼假修道」、「報應的開始」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21
編號31
15
110年2月18日23時1分至~2月19日11時22分
歸零
「師父說…以前能背叛婚姻欺騙丈夫…自私且變成同性戀之人...不顧倫常義理及不守婦道的女人…靠謊言支撐人生的女人…貞節道德不在她的三觀中…自私為己…」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22
編號32
16
110年2月23日17時55分
歸零
「對於把心剖開是黑心.無恥不要臉的人…不要臉最大…在法庭上真正把說謊的假面具扯下…」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4
編號33
17
110年2月27日14時27分
歸零
「沒遇過“渣女”,不知人渣是什麼?沒遇過“騙子”…對抗人渣…虛情假意玩弄人心…」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23
編號34
18
110年3月1日11時49分至3月2日
歸零
白癡般…可怕的雙面人(渣)(可怕的妳)…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5
編號35
19
110年3月8日上午1時4分
歸零
「雖然我…永遠的鬼話連篇不知反省的人渣,人渣不分男女…謊話連篇…遇上渣女…」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25
編號36
20
110年3月10日上午1時50分
歸零
「一個滿口謊言玩弄人心的渣女…讓渣女不得善終…等著…」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26
編號37
21
110年3月15日上午1時34分
歸零
說的真好…妳那邪惡充滿心機的人性…妳才是連動物都不如…妳自個的貪心自私不滿足造成…妳才是可怕又虛偽的人…
公然侮辱罪
110.3.16刑事陳報狀證據27
編號40
22
110年3月15日下午1時35分
歸零
「…一個不只身體骯髒…連心都是骯髒污穢不堪…」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5
編號41
23
110年4月6日下午5時28分至同日上午9時51分
歸零
「…垃圾退去謊言的外衣後,終於露出它骯髒污穢不堪的內在…」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6
編號42
24
110年4月15日下午3時25分至4月16日上午10時49分
歸零
「忘恩負義連做人的義理都沒,真的是垃圾一個…才有那麼多的渣」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7
編號43
25
110年4月18日下午4時13分至4月19日下午8時50分
歸零
「…我一生不會原諒並詛咒,這樣一個滿口謊言玩弄別人的自私垃圾」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8
編號44
26
110年4月21日下午4時14分
歸零
「一個永遠不覺得自個自私有何錯?...不知虛心悔過,只會說謊欺騙裝可憐博同情,更只會說一套做一套...讓一個假修道真雙修(男女通吃.老少皆宜)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公然侮辱罪
110.4.28刑事陳報狀證據19
編號46
27
110年8月15日
相信
「曾經...每個都強過騙子不知千百倍...一個甚麼都不是只會說謊的骯髒騙子....」
公然侮辱罪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2
編號47
28
110年8月26日
相信
「謝謝...一個是不到160永遠穿著球鞋配長褲的爛人...一個是利用外表虛僞無害面具掩飾內心的骯髒...」
公然侮辱罪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3
編號48
29
110年9月9日至9月11日下午11時13分
相信
「真快...謝謝大家....來這才知那爛人是多爛,連法律都能視而不見...顯現出爛人的虛僞假面…爛人…那個爛人只想要玩不甘平淡」
公然侮辱罪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4
編號49
30
110年9月13日
相信
「師父曾說過“在中國人的社會中一個女人,能在婚姻中背叛先生,在愛情中背叛情人,在人倫中背叛性別,在道德中背叛廉恥....爛人.....」
公然侮辱罪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5
編號32
31
110年10月1日至10月8日12時43分
相信
「加油,我...那個滿口謊言骯髒人...連背叛還匯款、連背叛出國還買東西、連眼睛手術未好大熱天還粉刷妳的砲房...卻換來被一對骯髒人聯手踐踏無情的傷害....」
加重誹謗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6
編號50
32
110年10月16日下午2時41分
相信
「骯髒人內心像鼠輩一樣骯髒污穢,跟誰都可以上床,視法律如無物,難怪只能像鼠輩跟同樣的同伴,活在見不得光的陰暗處....」
公然侮辱罪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7
編號51
33
110年10月16日下午2時41分
相信
「骯髒人不只長得像鼠輩一樣矮小,內心更像鼠輩一樣骯髒污穢,只要我高興跟誰都可以上床…」
公然侮辱罪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8
編號52
34
110年10月21日下午6時42分
相信
「…不需要養老鼠,養貓狗甚至於養隻四不像陪伴...改變不了本質就是骯髒…」
公然侮辱罪
110.11.16偵查庭陳報證據9
編號53
35
110年11月5下午1時9分
歸零
渣女(圖片)
公然侮辱罪
110.2.2偵查庭陳報證據12
編號20
36
110年11月5日下午9時32分
Maybe
Lin
剛再進去關心…53人加入好友…認識妳這個偽善不知廉恥的女人
公然侮辱罪
110.2.2偵查庭陳報證據5
編號18
37
110年11月5日下午9時40分
歸零
那就最後一次…老天爺還算有眼,但只讓妳斷腳傷手太輕了…離婚後又再了幾個跟妳上床的…妳最棒棒到無恥…真是無恥到子彈打不穿…
公然侮辱罪
110.2.2偵查庭陳報證據12
編號19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時間
使用帳號或暱稱
行為
涉犯罪名
證據
對應告訴人110.11.16庭呈表格
1
109年10月28日下午11時53分
0000000000
妳的故事將繼續再網路某個地方一直流傳,這次不會讓妳有機會再讓它不見
恐嚇危安
110.2.2偵查庭陳報證據1
編號5
2
109年11月4日下午5時33分
Maybe
Lin
不論被刪除幾次,我一定都會讓妳的故事在網路世界中流傳
恐嚇危安
110.2.25偵查庭陳報證據3
編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