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穎怡
選任辯護人梁繼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99、107、109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陸續張貼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及照片之行為,係基於散佈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散布文字誹謗罪論處。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名譽,竟於網路張貼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及照片,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係因告訴人當庭表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進行調解(見本院卷第99頁),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亦坦承犯行,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斟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狀,且為促其能記取教訓,爾後更能確實尊重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外,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771號
被 告 乙○○(香港籍)
女 32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411室
居留證號:EB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為香港籍人士,渠2人均就讀高雄醫學大學,雙方因細故而互有嫌隙。詎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以文字及圖畫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犯意,先於民國109年9月5日7時46分許至同年月6日,使用電腦設備登入IG網站,以帳號「wing716」發布限時動態,並在丙○○之照片下方,公布丙○○姓名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指稱丙○○性騷擾他人等語。另復承前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意,於109年9月5日21時34分許至同年月6日10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411室之住處,使用手機登入Dcard網站,在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貼文下方,以暱稱「不告訴你」發布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指稱丙○○為垃圾、精神病、人賤、嘴巴賤等,使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自於網路取得告訴人丙○○照片後,即逕行張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文章於IG及Dcard網站之事實。
2.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帳
號「wing716」在IG發布如附表一所示之限時動態;另其認為Dcard網站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均是告訴人所使用,故以暱稱「不告訴你」在Dcard網站留言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事實。
3.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9毛」,不是伊幫被告取的外號,是其他高醫同學取的,粵語的「9毛」也沒有陰莖的意思;且被告之前說他眼睛不好,這也是事實云云。
2
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1.被告有自網路取得伊照片後,
即逕行張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文章,於IG及Dcard網站之事實。
2.被告以帳號「wing716」在IG
發布如附表一所示之限時動態之事實。
3.粵語「9毛」有陰莖的意思。
3
IG帳號「wing716」張貼之限時動態畫面擷圖1份
1.佐證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刊登附表一之限時動態,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行為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附表一所示留言中,有張貼告訴人照片,足見其言論應係針對告訴人而來。
4
Dcard網站暱稱「不告訴
你」之留言擷圖1份、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狄卡字第109120301號函暨暱稱「不告訴你」之會員基本資料及留言內容1份
1.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張貼附表二之留言及照片於D-card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行為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留言中,有張貼告訴人照片,足見其言論應係針對告訴人而來。
5
維基百科查詢資料
粵語拼音(gau,發音近似9)有男性生殖器之意。
二、訊知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犯行,然查:
(一)觀諸附表一、二、所示被告留言,其多為指摘他人、謾罵他人之言語,且依被告於留言中所張貼之照片,亦堪認被告所指摘、謾罵之對象,應為告訴人無訛。然被告卻未對其指摘之事實,提出何具體證據以實其說、且被告對告訴人所使用之話語,確有貶損他人人格之意涵,並非如被告所言,無謾罵他人之意,此亦有維基百科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足認被告所辯顯為臨訟飾卸之詞,尚無足採。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又被告於IG及Dcard網站發表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其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之一罪。另被告所涉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犯行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
(一)被告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9年9月5日7時46分許,以帳號「
wing716」在IG限時動態以「若要人不知 唔好太低B若然爆你大鍋 死既一定係你條仆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等語恐嚇告訴人。
(二)另被告復明知告訴人之照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自網路下載告訴人之照片後,於109年9月5日7時46分許至同年月6日,以帳號「wing716」在IG發布限時動態並刊登告訴人之照片(如附表一所示);又於109年9月5日21時51分許,以暱稱「不告訴你」,在Dcard網站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貼文下方,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IG限時動態及Dcard網站時得自行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再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另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均合先敘明。經查:
1.觀諸卷附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限時動態之擷圖,可知被告僅提及揭露告訴人秘密,然並未提及將揭露何種秘密、或採取何具體之不法手段,加害於告訴人之安全,是依上說明,尚難認此係所謂惡害通知。告訴人認為人身安全受威脅,乃其個人之主觀感受,尚難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所為,核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2.又本件告訴人雖提出其手機相簿擷圖,證明被告所張貼之照片,均為告訴人之自拍照或委由他人使用其手機拍攝之照片,惟觀諸卷附告訴人之照片,似均為日常生活中隨意拍攝所得,未見攝影者就照片之構圖、光線、視角、快門、焦距等,有何特別之安排及設計,甚且畫面中尚出現影像雜亂、視角歪斜等情形。是上開未經設計、隨意拍攝之照片,並未與前已存在作品間,有何可資區別之變化,亦不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依上開說明,即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原創性,應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故被告此部分所為,要難認已侵害被告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3.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實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應認此部分被告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惟上開(一)、(二)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起訴部分,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丁○○
附表一:被告使用帳號「wing716」在IG限動張貼之內容
編號
貼文時間
貼文內容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7時46分許
張貼丙○○照片,並註記:「姓名:丙○○」、「暱稱:9毛/PH哥」、「若要人不知 唔好太低B 若然爆你大鍋 死既一定係你條仆街」
(翻譯:如果要別人不知道 就不要太笨 如果把你的秘密都說出來 死的一定是你這個混蛋)
公然侮辱
2
109年9月5日
10時18分許
張貼丙○○照片,並註記:「
1.網路上性騷擾女生
2.裝gay吃女生
3.用拍照名義找女生外拍,實際上請問當事人
4.長期自稱物理系天才,實際上物理又不見得好,狂妄自大狂
5.精神分裂,人格分裂,一人分飾多腳在低能卡上性騷擾,還不承認!
6.極度反社會人格
7.有錯不認
如見到此人,請自求多福
以上所列皆有證據」
加重誹謗
3
109年9月6日
10時43分許
張貼丙○○照片,並註記:「
1.要做引戰仔,又要當卒仔,留言敢留又要改/刪
2.只會人身攻擊,一點建議性/營養也沒有,可知此人素質
3.要戰還敢地圖式的戰,把其他人拖下水,真棒
4.只會躲在螢幕後,現實上...好想快點明天開學喔,不知道會不會討拍
5.假以基督教名義認識女生,其實當事人是反基督教,極度雙面人
6.如果在dcard上看到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和高醫的人,不用懷疑,就是他一人分析三角智障
詳情可以問我要連結自己上去看他的惡行!」
加重誹謗、公然侮辱
4
109年9月6日
張貼丙○○照片,並註記:「這人已把在dcard的所有留言給刪了。敢做不敢當的卒仔。不過沒關係,所有有關色情/性騷擾/罵別人的話已截圖,將來保留追究權利,所以連結已沒有什麼看的意義了
不過還是那句,小心此人」
加重誹謗、公然侮辱
附表二:被告使用暱稱「不告訴你」在Dcard網站之留言
編號
留言日期
/順位
留言內容
留言情境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21時34分許
/B28
「人家係物理天才,唔可以咁話人咖,人家借玻璃心,um…但點解物理個成績咁爛既?」
(翻譯:人家是物理天才,不可以這樣說人,人家會玻璃心。um…為甚麼物理的成績這麼爛?)
附和B24「科大物理天才」之留言,與B24「科大物理天才」之留言均係在指稱B22「香港中文大學」之人。
加重誹謗
2
109年9月5日
21時39分許
/B34
「有一位CUANDUST既同學喜歡玩一人分析多角,又有些少人格分裂」
(翻譯:有一位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的同學喜歡玩一人分飾多角,又有少許人格分裂)
附和B33「科大物理天才」之留言,而B33「科大物理天才」之留言係在回應B31「香港中文大學」,指「香港科技大學」與「香港中文大學」是同一人。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3
109年9月5日
21時51分許
/B41
張貼丙○○照片
附和B37「媽你個寶」,而B37「媽你個寶」係在回應B35「香港科技大學」,指該人像寄生蟲、頭髮捲曲。
公然侮辱
4
109年9月5日
22時39分許
/B48
「吓?佢係人 黎啦咩 ?點解我淨係見到舊垃圾?仲要係一舊阻住地球轉嘅垃圾」
(翻譯:他是人來的嗎?為何我只見到一塊垃圾?還要是一塊阻住地球轉動的垃圾)
附和B47「科大物理天才」,而B47「科大物理天才」在謾罵B46「香港科技大學」無恥。
公然侮辱
5
109年9月6日
8時39分許
/B56
「係咁睇睇下,真可憐
現實上唔敢講,淨係識做鍵盤戰士
又要一人分析三角,辛苦你啦
Psy既就唔該轉精神科
定係轉過已經無得救?
人如其名,9的
人9都算啦,原來成身上下都9的
一俾人叫9毛就不爽,又唔諗下人地講事實
做人又一d責任感都無,做一半唔做一半
原先上邊有提到既女生,一開始會講別人壞話,到最後無朋友就只好圍爐,可憐呀
人又9又雙面人又反社會人格又精神分裂
難怪已經無得救」
(翻譯:看看你,真可憐
現實上不敢講,只會做鍵盤戰士
又要一人分飾三角,辛苦你啦
Psy的話就麻煩你轉去精神科
還是已經轉過但沒得救?
人如其名,9的人9就算了,原來全身上下都9的
一被人叫9毛就不爽,又不想一下人家講的是事實
做人又沒有一點責任感,做一半不做一半
原先上邊有提到的女生,一開始會講別人壞話,到最後無朋友就只好圍爐,可憐呀)
應係指稱上層樓B55「香港科技大學」之人。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6
109年9月6日
9時16分許
/B59
「Wow…好棒棒喔
學別人講解剖,神經血管都不會分
只會把那些通通割斷,乾淨俐落。
沒開到的構造,還騙人完成了, 宛怡 姐一看就知道沒在開,笑死誰?
解剖爛還敢跑去demo給OPT,不自量力,誤人子弟。
跑台不及格還不是靠老師加分才能過
連人體構造都分不清楚,為以後的病人感到擔憂呀,噢,那難怪只能走病理科。
人賤不用說,嘴巴也那麼賤,我怕你以後連眼睛也瞎了,連病理也走不了,可憐呀」
應係回應B57「香港科技大學」之人,而B57「香港科技大學」係針對B56「不告訴你」之回應。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7
109年9月6日
9時44分許
/B62
「真想看他現實敢不敢嘴炮
好開心喔,明天開學了」
附和B61「媽你個寶」之留言,而B61「媽你個寶」在謾罵B52「香港中文大學」為垃圾、引戰。
公然侮辱
8
109年9月6日
10時8分許
/B66
「笑死,又要威又要戴頭盔
到底這個知不知道有種東西叫截圖
若要人不知,唔好太低b」
(翻譯:
笑死,又要出風頭又要不敢承認
到底這個知不知道有種東西叫截圖
若果要別人不知道,就不要太笨)
附和B65「媽你個寶」之留言,而
B65「媽你個寶」之留言,指稱B5「香港中文大學」引戰。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