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代理人 方信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柏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代理人 方信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柏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