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代理人 方信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柏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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