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89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瑞彬 即 呂記 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