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請人 蕭景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志宏蔡榮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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