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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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02號

上訴人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儀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被上訴人 楊本川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3月至4月間成立買賣契約,約定由伊出賣鳥蛋商品數批予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買賣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45萬8,514元。伊已依約交付商品,惟上訴人尚積欠112萬8,514元未給付,故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本息等語(原審就上開請求判命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前於112年8月14日就未付價金債務已免除逾68萬元部分,伊自無清償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68萬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未上訴部分已經確定,不予贅載)。

三、本院的判斷:

 ㈠上訴人於112年3至4月向被上訴人購買鳥蛋數批(交易時間、應付價金數額均如附表一所示),上訴人依約本應給付345萬8,514元給被上訴人,惟上訴人迄僅給付233萬元給被上訴人(具體給付時間、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另附表三為兩造間以通訊軟體「LINE」於112年8月14日、9月20日所為對話內容之擷圖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之不爭執事項⒈至⒊),堪信為真正。

 ㈡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積欠之112萬8,514元,並無免除逾68萬元外債務之意(見本院卷第79頁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兩造同意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免除,以債權人有免除債務之意思為要件之一,且應由債務人就其債務因免除而消滅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同此見解)。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此觀民法第98條規定亦明。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應從其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同意免除系爭價金債務逾68萬元部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僅係提出和解方案,但上訴人並未同意等情,根據上開說明,應由上訴人舉證以實其說。

  ⒉上訴人雖持附表三之對話紀錄為據,惟依該對話之內容所示,被上訴人先於112年8月14日向上訴人表示因其上游向其催討債務,希望上訴人盡快清償,其可放棄賺取利潤部分,請上訴人表明何時可以清償本金部分(編號1),惟被上訴人未明確指明本金、利潤之數額,難謂有何免除逾68萬元價金債務之意。被上訴人又於同年9月20日向上訴人表明因為遭上游催討債務,已經快跑路了,希望上訴人可以同意清償68萬元給其償還上游之債務,若上訴人接受上開方案,就將款項匯入其帳戶;若上訴人不接受,將透過法院判決處理(編號3),然參以上訴人指出被上訴人出售之鳥蛋有不符約定之情形(編號2),可見被上訴人於編號3之對話雖明確指出上訴人可僅償還68萬元,但係以解決兩造就系爭買賣所生之全部糾紛,及上訴人接受後應即時匯款至被上訴人之帳戶為前提,則被上訴人之真意乃係就系爭買賣契約所生之相關爭議提出和解方案,並無免除上訴人債務之意。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曾免除逾68萬元部分之債務,此部分辯解即無可取。

 ㈢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民法第157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112年9月20日提出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和解方案,上訴人收受上開要約後遲未為承諾,依民法第157條規定,被上訴人之要約自已失其拘束力,附帶說明之。

 ㈣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起訴送達訴狀而未為給付,自受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此觀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29條第2項規定自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價金債權未定期限,故其請求上訴人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5日(見本院卷第79頁之不爭執事項⒋)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

四、結論: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12萬8,514元,及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號

買賣/請款日期

買賣價金

112年3月14日

86,024元

112年3月24日

1,841,640元

112年3月27日

294,830元

112年3月30日

1,178,520元

112年4月6日

57,500元

合計

3,458,514元

【附表二】

編號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

112年3月20日

500,000元

112年3月23日

700,000元

112年3月27日

430,000元

112年4月3日

500,000元

112年5月4日

200,000元

合計

2,330,000元

【附表三】(出處:原審卷第101至103頁)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12年8月14日

【被上訴人】老闆娘:3月份還未付的100多萬的貨款,什麼時候可以給我了?我欠人家的錢,人家一直再(在)跟我催討了,拖那麼久,也該解決了,不要再拖延了、利潤我不拿了,本錢還給我!我要趕緊還人家錢,麻煩妳給我個日期。

112年9月20日

【上訴人】之前問題 香吉士小太陽2200收到出殼幼鳥是黑眼小太陽350 金凱6000收到出殼幼鳥是吸蜜1200 藍月輪2000收到出殼幼鳥是綠月輪1100 價差的問題跟蛋死掉沒孵化出來的客人認為也有問題、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再看我還要給你多少

112年9月20日

【被上訴人】老闆娘:妳終於出現了,我被債主討錢,追到都快跑路了,我如此相信妳,妳確(卻)是用這方式待我,我實在很訝異…現在在臺灣搞的我欠人家一屁股債,所有紛擾就到此就好,不要再有交集了,我就欠人家借的買蛋錢68萬,妳還我欠人家的錢68萬就這樣,我把錢還一還,無債一身輕,其他的我全認賠…妳覺得68萬可以就把錢匯入我帳號,68萬妳如果覺得不行,就讓我大哥請的律師去處理…匯入後,告知一聲…紛擾就到此結束,我絕不打擾跟廢言,我只想平淡過日子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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