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39號

聲請人 黃柏鈞

相對人 施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清償借款新臺幣22,000萬元,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另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