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親字第18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