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85號聲請人丙○○
20號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限定繼承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里○○街○○巷○弄○○號,於民國97年2月23日死亡)之債權人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限內報明債權,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被繼承人之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為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該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7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惟被繼承人生前負債之實際情形為何,並不明確,為此依法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陳報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名冊,並檢具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產清冊等資料,為限定繼承之呈報,並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