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勛豐 代理人 侯孝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凱越旅行社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100年8月5日│31,950元│MC0000000│││公司 駱炫宏 │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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