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39號

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碧芬 、陳OO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碧芬積欠聲請人債務,竟將其繼承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妨礙聲請人對債務人 劉俊宏 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該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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