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243號
原告 嚴秀珠
被告 謝志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因訴訟標的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非屬小額訴訟程序,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