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243號

原告 嚴秀珠

被告 謝志忠

吳芷葇

許駿豪

楊柏豪

陳世平

鄭恬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李宜庭

陳世瑋

黃崇閔

呂承恩

林暐傑

林善安

游溢凱

李致唯

林郁恒

陳家慶

林韋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因訴訟標的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非屬小額訴訟程序,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邱信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