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告 李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51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