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告 李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51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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