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嫌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楊博欽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