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七三號
聲請人芬可樂鋼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二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錩鋼模有限公司戴│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二年二月五日│陸萬壹仟肆佰柒拾│0000000││││ 婉淑 │龍分行││壹元│││└─┴─────────┴─────────┴───────────┴────────┴────────┴──┘